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
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(相关资料图)
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
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
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
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
)的独立董事,对第五届董事会第
十八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,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经核查,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,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,
担保风险可控。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所需,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
公司及股东的利益。该次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
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合法有效,不存在损害股东
利益的状况。因此,我们同意《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
的议案》。
独立董事:马长安、张华平、张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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